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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韩飞宇与陆春妹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飞宇,陆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韩飞宇,系南宁××集团职员。被执行人陆春妹,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陆春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春妹履行给付不当得利纠纷款27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0元、执行费29542元。但被执行人陆春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申请执行人韩飞宇误将270万元转入被执行人陆春妹在中国农业银行武鸣县双桥支行账号为62×××15的账户。现该账户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查封,现有余额为2869563.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陆春妹在中国农业银行武鸣县双桥支行账为62×××15内的存款270万元到武鸣县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