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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邵鑫与被告张占星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鑫,张占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48号原告:邵鑫,女。被告:张占星,男。原告邵鑫与被告张占星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鑫撤回对张占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敏祝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王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思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