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邵鑫与被告张占星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鑫,张占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48号原告:邵鑫,女。被告:张占星,男。原告邵鑫与被告张占星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鑫撤回对张占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敏祝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王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思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