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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935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审判员  龚秀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艾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