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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迈湘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迈湘餐厅食品有限公司,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迈湘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西路832号七里营社区集体商务楼3楼。法定代表人李清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立,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文华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广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汪元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承顺,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容涛,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湖南迈湘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华公司)房屋租赁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迈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阳立、被上诉人文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符承顺、符容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迈湘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054元,退还上诉人湖南迈湘餐厅食品有限公司。审判长 龙 巍审判员 刘丽娅审判员 周隽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匡光美校对责任人:龙巍 打印责任人:匡光美 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