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裴东英与商立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东英,商立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反诉被告)裴东英,女,现住辽宁省调兵山市大明镇。被告(反诉原告)商立辉,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东英诉被告商立辉及被告商立辉反诉原告裴东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裴东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商立辉申请本院撤回反诉,经审查,原告裴东英及被告商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煜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商立辉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裴东英负担。反诉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商立辉负担。审 判 长 刘 成代理审判员 王 凤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