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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锦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张锦栋。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晋城市凤台西街612号。代表人冯晓军,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锦栋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锦栋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