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红花与被执行人李展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红花,李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罗红花,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庞云龙、陈长乐,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展,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37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展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25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林晓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