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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江根云与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根云,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0051号原告江根云,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张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天门。法定代表人郑李龙,镇长。委托代理人李为兴,姥桥党委委员、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根云诉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由于原告江根云已与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根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根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根云负担。审 判 长  程 政审 判 员  沈万莲人民陪审员  罗万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施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