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苏晓娟与王朵、李选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娟,王朵,李选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778号原告苏晓娟,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王朵,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李选平,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增锁,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娟诉被告王朵、李选平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