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0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苏晓娟与王朵、李选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娟,王朵,李选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778号原告苏晓娟,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王朵,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李选平,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增锁,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娟诉被告王朵、李选平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