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衡阳祥平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衡阳祥平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375号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义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育栋,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冲,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衡阳祥平租赁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周海平,经理。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衡阳祥平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育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衡阳祥平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别在2014男5月14日、5月20日、5月21日与原告签订编号140070065003R-HR、140070065006R-HR和140070065007R-HR《机械产品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639000元、491800元和283500元,分别向原告购买了TCL5611塔式起重机2台、TCL6012塔式起重机1台、SC200/200施工升降机1台,三份合同总价1414300元。合同约定:被告以在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方式支付货款;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融资公司要求提供完整融资材料;如被告迟于一个月不能提供融资资料,合同自动变更为分期付款合同,被告须支付完所有货款才能取得产品所有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发货义务。被告在向原告支付首付款282860元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提供办理融资租赁所需材料,至今未能办理下融资租赁业务。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电话或派员当面沟通,要求被告以分期形式支付剩余货款1131440元给原告,但被告一方面继续使用并控制原告的设备,一方面找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由于被告未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了货款利息的损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3144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387015元(以113144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日至起诉之日止共457天,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时止,起诉后利息按上述方法另计;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140070065003R-HR《机械产品购销合同》;2、140070065003R-HR《机械产品购销合同》的装车清单、安装调试验收单;3、140070065006R-HR《机械产品购销合同》;4、140070065006R-HR《机械产品购销合同》的装车清单、安装调试验收单;5、140070065007R-HR《机械产品购销合同》;6、140070065007R-HR《机械产品购销合同》的装车清单、安装调试验收单;7、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衡阳祥平租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男5月14日、2014年5月20日、2014年5月21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编号140070065003R-HR、140070065006R-HR和140070065007R-HR共三份《机械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三份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TCT5611塔式起重机2台、TCT6012塔式起重机1台和SC200/200施工升降机1台,三份合同金额分别为639000元、491800元和283500元,被告为三份合同分别支付首付款127800元、393440元和56700元,三份合同未支付货款合计1131440元;被告自主选择原告以上设备,在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被告按融资机构的要求提供完整融资材料;如因被告原因不能通过融资公司审批,或被告迟于一个月不能提供融资材料的,则本合同自动变更为分期付款合同,分期付款合同,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需支付完所有货款,才能取得该产品的所有权,被告应在原告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分期付清尚欠原告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由于信用不足,没有按约定办理融资租赁,原告在得知被告无法办理融资租赁后,为三份合同在2014年6月21日电话通知被告,合同转为分期付款合同,原告职员钟家勇找到被告法定代表人周海平告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剩余货款。2014年12月20日,分期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三份合同剩余货款113144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另查明,原、被告未约定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衡阳祥平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经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其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份编号为140070065003R-HR、140070065006R-HR和140070065007R-HR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机械设备,由于被告未能办理融资租赁,应在收到原告通知三份合同依约转为分期付款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分期支付剩余货款,被告在分期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支付剩余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份合同剩余货款合计113144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于2014年12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但被告未依约按时支付,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货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原、被告双方为买卖关系,非借贷关系,且原告没有证明其因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造成的损失达到所主张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从2014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于合同约定不符,在被告没有办理融资租赁后,原告于2014年6月21日通知被告合同转为分期付款,被告应于6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即应于2014年12月21日前支付全部货款,逾期付款才属于违约行为,故本案的违约起算点应从2014年12月21日起,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应付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1314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衡阳祥平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131440元;二、被告衡阳祥平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11314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1846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87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衡阳祥平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旭辉人民陪审员 覃 斌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覃艳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