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长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长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932号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怡华园明华里6-101底商。法定代表人郭桂英,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月霞,职务公司经理。被告王长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长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双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祁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