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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柯城区华新家庭农场、衢州市和利达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区华新家庭农场,衢州市和利达果业有限公司,祝金祥,姜美芳,叶先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01288号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上街9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燕,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方圆,系原告职工。被告:衢州市柯城区华新家庭农场,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连塘村**号。诉讼代表人:祝金祥,投资人。被告:衢州市和利达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碧云路83号2幢。法定代表人:叶先明,职务:总经理。被告:祝金祥。被告:姜美芳。被告:叶先明。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市柯城区华新家庭农场、衢州市和利达果业有限公司、祝金祥、姜美芳、叶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占珍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