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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南通嘉炜塑胶有限公司与南通丰泰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嘉炜塑胶有限公司,南通丰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038号原告南通嘉炜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贺洋村4组。法定代表人陈海明,董事长。被告南通丰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绢纺路1号原如皋绢纺厂内。法定代表人朱飞,董事长。原告南通嘉炜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丰泰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通嘉炜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嘉炜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嘉炜塑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南通嘉炜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葛洲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