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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徐凤云、徐巧云、夏德惠诉新光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云,徐巧云,夏德惠,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238号原告徐凤云,女。委托代理人姜晓光,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巧云,女。委托代理人姜晓光,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德惠,男。委托代理人姜晓光,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光村),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张佩章,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云、徐巧云、夏德惠诉被告新光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凤云、徐巧云、夏德惠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凤云、徐巧云、夏德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0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 麟审 判 员  赵丹阳人民陪审员  杨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恩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