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丁伯明与丁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伯明,凌宁,丁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31号原告:丁伯明,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凌宁,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丁士杰,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皖0822执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丁士杰银行存款150000元,现因扣划需要,须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士杰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鲁日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