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05民初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连平诉被告银喜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平,银喜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1361-1号原告赵连平,男,1962年6月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吴文亮,内蒙古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喜宽,男,1972年2月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负责人李劭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欢,该公司员工。原告赵连平诉被告银喜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颖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