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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容与谢兴祥、罗凤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容,谢兴祥,罗凤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250号原告:陈容,女,汉族,1969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小燕,重庆市江津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谢兴祥,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罗凤联,女,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容与被告谢兴祥、罗凤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梅于2016年3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容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青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