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2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戴文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戴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8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负责人:孙龙,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戴文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特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戴文武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湖景花园E幢604室房产[建筑面积217.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42.48平方米,含固定装修。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6第G01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水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