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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特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波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179号申请人林波,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林继财,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杨秀慧,女,193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林玉梅,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惠敏,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林晓倩,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林维艳,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林鹏,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林波、林继财、杨秀慧、林玉梅、李惠敏、林晓倩、林维艳、林鹏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波、林继财、杨秀慧、林玉梅、李惠敏、林晓倩、林维艳、林鹏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林岐山名下,座落于莱州市程郭镇东庄村的北段三间北屋、南段三间北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程政字第23-13134号】,分别由甲方林波、林继财继承,其中北段三间北屋,归甲方林波所有,南段三间北屋,归甲方林继财所有;土地使用权随房转移,分归甲方林波、林继财享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綦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