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8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萍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岳巧兰,陈天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808-1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被执行人岳巧兰,女。被执行人陈天恩,男。本院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萍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岳巧兰、陈天恩账户的存款二十四万四千五百二十五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雷江斌执行员 张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