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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8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萍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岳巧兰,陈天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808-1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被执行人岳巧兰,女。被执行人陈天恩,男。本院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萍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岳巧兰、陈天恩账户的存款二十四万四千五百二十五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雷江斌执行员 张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