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田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314号原告田某,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清徐县王答乡红城村村民。被告焦某,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清徐县王答乡红城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4月5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魏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