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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田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314号原告田某,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清徐县王答乡红城村村民。被告焦某,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清徐县王答乡红城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4月5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魏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