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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朱婉琴与洪玲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婉琴,洪玲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初338号原告朱婉琴。委托代理人马剑哲,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金尔,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玲娣。原告朱婉琴与被告洪玲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园园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婉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婉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婉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