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36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单保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91年2月1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杨某甲,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彭大江、郑彦,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单 良审 判 员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继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庞全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