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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杨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36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单保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91年2月16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杨某甲,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彭大江、郑彦,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单 良审 判 员  佟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继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庞全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