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6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丽与闫岁旦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闫岁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130号原告赵丽,女。被告闫岁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与被告闫岁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赵丽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燕审 判 员 张新平人民陪审员 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