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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6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丽与闫岁旦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闫岁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130号原告赵丽,女。被告闫岁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与被告闫岁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赵丽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燕审 判 员  张新平人民陪审员  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