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成泽与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陈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泽,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陈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泽,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郑勇,大队长。被执行人:陈茂,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3日,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执行李成泽与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陈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盐业地质钻井大队在旺苍县国土局应领取的工程款231183.13元;下余部分,因被执行人陈茂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本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冷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