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2305号原告陈某,农村居民。被告孙某,农村居民。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均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2月2日,被告因琐事又将原告打伤。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感情,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被告孙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均已成年。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偶有吵闹,原告未提供家庭暴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育有二女,说明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原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便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根据本案实际,本院不宜直接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以期双方感情在共同生活中有所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柳孔圣审 判 员 张培武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官雪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