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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桂红与杨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红,杨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319号原告高桂红,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智明,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高桂红诉杨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桂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高桂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