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桂红与杨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红,杨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319号原告高桂红,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智明,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高桂红诉杨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桂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高桂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