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刘泽洋、戴枝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刘泽洋,戴枝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负责人许青,行长。委托代理人熊君,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泽洋,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戴枝花,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刘泽洋、戴枝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5日,原告以被告方已经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撤回对被告刘泽洋、戴枝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新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