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法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与何永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何永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法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法定代表人陈广权、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何永川,男,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二日生,汉族,本区庄子乡庄子村村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字(2014)085-2号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榆次分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被执行人何永川发出(2015)榆法执字第26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永川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永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何永川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前腾空位于本区庄子乡庄子村非法占用一三一点四九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洪勇执行员 白雪峰执行员 朱晓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美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