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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4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罗永定、陈敏超等与陈庆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定,陈敏超,应海俊,陈庆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903号原告:罗永定。原告:陈敏超。原告:应海俊。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利富,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定、陈敏超、应海俊为与被告陈庆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定、陈敏超、应海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陈庆荣就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已于2015年9月28日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现三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针对被告陈庆荣诉讼而提出的反诉请求,故应当由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永定、陈敏超、应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40元,减半收取12620元,由原告罗永定、陈敏超、应海俊负担。审 判 员 林日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林 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