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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王朝琼与张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琼,张代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民初3908号原告王朝琼。委托代理人冯伟,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绍晖,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代权。原告王朝琼与被告张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朝琼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000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王朝琼与被告张代权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原被告双方于借款之时并未约定利息,对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借款由其前妻处理,未经过被告本人,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于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代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朝琼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朝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代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