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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王继革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312号罪犯王继革,男,汉族,高中文化,1971年6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6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继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19年9月24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7月9日、2011年12月22日、2013年9月2日作出(2010)、(2011)、(2013)宁刑执字第5097号、第10188号、第62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继革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王继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继革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计划自述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继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继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