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4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顾建良、董山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建良,董山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446号申请执行人顾建良,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董山海,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顾建良与被执行人董山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6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山海暂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4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管庆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