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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茂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茂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字第569号申请人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鹤芬,员工。委托代理人刘维宣,员工。被执行人邱茂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茂祥物业服务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150.92元,已执行标的5000元,未执行标的1150.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