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0120民初5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永刚与付家禄,王麦胜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刚,付家禄,王麦胜,樊孝天,席春明,苏来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0120民初5503号原告陈永刚,男,生于1969年10月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淑容,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家禄,男,生于1977年9月16日,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被告王麦胜,男,生于1974年11月8日,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被告樊孝天,男,生于1982年4月26日,汉族,住甘肃省环县。被告席春明,男,生于1987年11月9日,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被告苏来武,男,生于1968年12月17日,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刚与被告付家禄、王麦胜、樊孝天、席春明、苏来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6元,减半收取288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永文人民陪审员 杨秉俊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