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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66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通,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系原告刘某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苏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 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段钰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