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66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通,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系原告刘某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苏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 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段钰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