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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行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宋战胜与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战胜,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8行终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战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洋,局长。委托代理人石凤磊,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周维,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宋战胜不服马村区人民法院(2015)马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上诉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上诉人宋战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宋战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潜审判员 袁 伟审判员 李培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