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行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宋战胜与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战胜,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8行终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战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洋,局长。委托代理人石凤磊,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周维,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宋战胜不服马村区人民法院(2015)马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上诉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上诉人宋战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宋战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潜审判员 袁 伟审判员 李培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