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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890号原告吕某某,女,1952年7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康某某,男,1944年2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彩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