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890号原告吕某某,女,1952年7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康某某,男,1944年2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彩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