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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蔡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刑初26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甲,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21日被本院重新给予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6)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甲于2015年11月9日5时许,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蔡某乙),从安溪县金谷镇往魁斗镇方向行驶,行至金谷镇东溪村路口路段时,与侯某某驾驶的闽D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DL×××号重型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乙当场死亡、蔡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蔡某甲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蔡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与被害人蔡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审理中,被告人蔡某甲向本院提供了其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的帮教证明。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蔡某丙、蔡某丁、侯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安溪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尸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意见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被告人蔡某甲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甲户籍地村委会出具了帮教证明,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具有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被告人蔡某甲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蔡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蔡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森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叶秀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