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700号原告马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方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