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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程海亮与周义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亮,周义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350号原告程海亮,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赵国荣、张义,系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义奎,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海亮与被告周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告周义奎已按“全程退役”退出现役,于2015年12月1日离队返乡,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依据此款法律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告作为出借人所在地为青海省德令哈市,故应向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鉴于此,原告依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海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全额退还原告程海亮。审判员  辛皎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郝志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