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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执字第00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雯雯、代亮与孙磊、石淑梅、安徽美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雯雯,代亮,孙磊,石淑梅,安徽美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雯雯,女,198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代亮,男,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孙磊,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石淑梅,女,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安徽美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孙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皖淮国公证字第3520号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孙磊、石淑梅、安徽美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磊、石淑梅、安徽美源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雯雯、代亮支付692657.6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3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4月1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皖淮国公证字第3520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