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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刘彦民与徐召军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民,徐召军,许开峰,董大战,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29号原告刘彦民,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徐召军,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许开峰,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董大战,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民诉被告徐召军、许开峰、董大战、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彦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民撤回对被告徐召军、许开峰、董大战、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3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刘彦民负担。审判员  祝司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