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刘彦民与徐召军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民,徐召军,许开峰,董大战,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29号原告刘彦民,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徐召军,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许开峰,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董大战,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民诉被告徐召军、许开峰、董大战、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彦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民撤回对被告徐召军、许开峰、董大战、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3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刘彦民负担。审判员 祝司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