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丁守军、刘才、刘丽申请执行杨顺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守军,刘才,刘丽,杨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80号申请执行人丁守军,男,1980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才,男,1987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顺,男,1990年11月20日生,穿青人,农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2015)黔织刑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丁守军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100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才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000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刘丽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2000元,交纳案件执行费69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顺尚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守军、刘才、刘丽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杨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织刑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涛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周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涂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