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忠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全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全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塞上江南物业部。委托代理人马峰,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郭全福,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管理费3775.18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解决了本案,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案,不再要求本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