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1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漳州丽都化工有限公司与王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丽都化工有限公司,王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0008号原告漳州丽都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森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晓慧,女,原告单位职员,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征,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丽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丽都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伟英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中卢金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