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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韩入格牙与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入格牙,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入格牙,现住青海省西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昂思多镇。法定代表人:吴文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秦炜,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军,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韩入格牙因与被申请人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韩入格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韩 锐审判员 周志华审判员 张语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