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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韦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韦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67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韦某甲,柳江县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乙。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韦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4月5日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某某撤回对被告韦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建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覃诗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