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5执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3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70年1月30日生,。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郏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松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