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杭州科日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咖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科日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咖昂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56号原告:杭州科日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光钦。被告:上海咖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宗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科日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咖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百度搜索“”